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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王玉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牛纳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璇哲,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孙保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王玉某、陈某某、孙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

审 判 员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

书记员: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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