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88212473Q,
法定代表人杨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鹏、任轩,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春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马淑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范西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诉被告范春某、马淑敏、范西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承担。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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