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金亿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法定代表人王永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玲玲,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东洋,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现住河北三河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永民保字第200号、(2015)永民保字第2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仲东洋价值82000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朱伟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和刘俊岭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的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姜海峰
书记员: 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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