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廊香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巨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61号。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荣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书记员:朱明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