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四,男,1974年11月1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与被告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在补充侦查过程中,被告许四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许四的确切送达地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撤回对许四的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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