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
地址廊坊市爱民东道十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深州监狱。

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实际建立医疗服务关系,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刘某,并非本案被告刘某。故刘某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杨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