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
邓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杨启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廊坊福美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启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福美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城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合和公司向廊坊福美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斯公司)定作规格为10公斤、厚5cm、宽120cm、长3000cm玻璃棉毡48600平方米,其中红色324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25元,黄色162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95元,并约定运输方式为:自提---汽运,运费为20655元。福美斯公司在接受订单后,及时加工了货物,于2013年6月5日下午将该规格的黄色玻璃棉毡500件(共18000平方米,每件36平方米)和红色玻璃棉毡840件(共30240平方米,每件36平方米),由山东省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佟寨村的货运司机徐振青运往合和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三围建材中心,福美期公司垫付运费10600元。徐振青于2013年6月8日上午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合和公司的陈经理(电话为139××××6042),福美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6月9日开始向被告催付货款,合和公司至今未付。实际交付货物的货款为红色玻璃棉30240平方米×2.25元/平方米=68688元、黄色玻璃棉18000平方米×1.95元/平方米=35100元,合计103788元。
一审法院认为,福美斯公司按合和公司要求加工玻璃棉毡,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福美斯公司向合和公司交付加工物后,合和公司应给付货款。货物运输协议、货运司机的调查笔录、双方之间的短信息、双方及货运司机的通话记录等已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应予认定福美斯公司已交付货物,合和公司辩称双方未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福美斯公司交付货物后合和公司应给付货款,逾期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廊坊福美斯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玻璃棉毡款103788元、垫付运费10600元,合计1143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31元(自2013年6月9日算至2013年11月9日按月息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履行。
合和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已交付货物没有事实依据,货物运输协议、货运司机的调查笔录、双方之间的短信息、双方及货运司机的通话记录均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交付了货物;能证明交付货物的唯一证据只能是签收货物的凭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3)大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福美斯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业务往来多年,开始时先付款再发货,后来货到付款,送货的路线及联系方式是按上诉人手机信息的路线运送货物,现货物被上诉人已全部送给上诉人,上诉人已给付承运人部分运费,上诉人应给付货款及被上诉人垫付的运费。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2013年6月4日出具的采购订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加工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已按订单的要求加工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应给付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业务往来多年,按双方交易习惯上诉人均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货物签收单,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上诉人已按约将加工物交付并为被上诉人垫付了部分运费,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加工款及其垫付的运费。上诉人上诉称其未收到货物也未出具签收货物凭证不应给付加工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2013年6月4日出具的采购订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加工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已按订单的要求加工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上诉人应给付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业务往来多年,按双方交易习惯上诉人均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货物签收单,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上诉人已按约将加工物交付并为被上诉人垫付了部分运费,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加工款及其垫付的运费。上诉人上诉称其未收到货物也未出具签收货物凭证不应给付加工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怡
审判员:王荣秋
审判员:罗丕军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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