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珍品圣彼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祁各庄村。注册号:131028000013587。
法定代表人高海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苏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15号D-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82448509F。
法定代表人凌才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红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珍品圣彼德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苏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艾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珍品圣彼德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芦岩,被告廊坊市苏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才红、委托代理人魏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家具定制承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霸州茗汤温泉707别墅样板间的护墙板、衣柜、橱柜等木制品进行制作安装,总价款170000元,合同签订后两日内,被告支付定金51000元,所有木制品进场安装时支付85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34000元,工期为25个工作日,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8日。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制作安装,被告共计支付款项136000元,尚欠34000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家具定制承包协议、照片,被告提交的家具定制承包协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制作与安装任务,被告未及时给付剩余价款34000元,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价款3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验收时间,且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工时间,故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关于原告未按协议约定的工期完工及安装的家具质量不合格的辩解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苏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廊坊珍品圣彼德家具有限公司价款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廊坊市苏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代理审判员 艾丽
书记员:杨曼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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