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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环宇纸业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源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廊坊环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瑞斌,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廊坊市源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胡佐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文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张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郭永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宋宝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
廊坊环宇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
廊坊市源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胡佐茹、文海亮、张玉娟、郭永桢、宋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廊坊环宇纸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
廊坊市源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胡佐茹、文海亮、张玉娟、郭永桢、宋宝红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价值,并且提供担保人田永建名下车牌号为冀R×××××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车牌号为冀R×××××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
廊坊环宇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
廊坊市源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胡佐茹、文海亮、张玉娟、郭永桢、宋宝红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价值。
二、查封担保人田永建名下车牌号为冀R×××××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车牌号为冀R×××××的重型专项作业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 王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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