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正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气象局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0988454573。法定代表人杨紫钧,经理。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二里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正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二里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正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二里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廊坊正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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