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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与杨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西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8291978041421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20066287K。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佑学,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独山县。。

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佑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佑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借款及各种费用4339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至今被告欠原告欠款24700元和里程收益18396元,车辆管理费3000元,车辆违章费1800元,以上各种款项共计433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杨佑学拖欠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借款24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诉讼中,原告撤回因合作纠纷要求被告给付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佑学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廊坊晟洲物流有限公司借款2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杨佑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福领 审 判 员  田秋恒 代理审判员  司惠敏

书记员: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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