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姚玉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申请人廊坊市阳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黑B×××××、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拾万元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黑B×××××、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侯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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