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阳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文,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谷登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坤,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阳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市阳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阳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廊坊市阳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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