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八大街峰尚中心12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廊坊市银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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