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鑫钢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9号金属大厦B2-226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飞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生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强,公司法务。
原告廊坊市鑫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飞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广有、被告固安飞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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