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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2565443E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冯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云秀,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65019554
住所地:平山县康乐街中天神韵小区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闫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
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仲余、刘必正,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但庭审查明,被告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工程备案时出现问题,为此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后被告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原告发出告知函,称由于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程备案出现问题,经协商,现将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变更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合同作废。现由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贵公司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此后涉及的工程、经济及其他问题均由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施工款,原告出具的收据为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但其收据交款人均为王乐强,王乐强系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且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于2014年8月20日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综上,与原告履行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现原告起诉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齐金虎 陪审员  李 兴 陪审员  付亚楠

书记员: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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