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01210062K。
法定代表人:李运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联合,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联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金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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