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狱网吧,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59号。
负责人王超,网吧经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金狱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任浩
书记员: 王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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