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潘泽河(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
齐阳阳(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
高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北京农科大厦A-202-218。
法定代表人:杨宝祝,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泽河,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阳阳,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范秀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了(2013)广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在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泽河、齐阳阳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洁、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派得伟业与金丰公司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2号展馆现代农业技术展示工程施工协议书》均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派得伟业与金丰公司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义务。金丰公司按约定给付定金与工程款后,有权要求施工方派得伟业按约定交付合格工程。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章的《关于《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2号展馆整改方案》确认书》中,载明派得伟业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植物工厂等少部分“拆除工期与拆除方案待定”外,由派得伟业自行拆除;此后,金丰公司经与派得伟业协商不成,自行拆除了剩余部分。上述事实表明,派得伟业履约不当,致金丰公司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且无法因派得伟业的施工受益。因此,金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派得伟业返还已付定金与工程款,并可同时向派得伟业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的理由正当,对双方观点支持与否阐述明确具体,程序合法,判决内容理据充分,公平公正,派得伟业上诉观点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派得伟业与金丰公司于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2号展馆现代农业技术展示工程施工协议书》均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派得伟业与金丰公司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义务。金丰公司按约定给付定金与工程款后,有权要求施工方派得伟业按约定交付合格工程。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章的《关于《廊坊市金丰农科园有限公司2号展馆整改方案》确认书》中,载明派得伟业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植物工厂等少部分“拆除工期与拆除方案待定”外,由派得伟业自行拆除;此后,金丰公司经与派得伟业协商不成,自行拆除了剩余部分。上述事实表明,派得伟业履约不当,致金丰公司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且无法因派得伟业的施工受益。因此,金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派得伟业返还已付定金与工程款,并可同时向派得伟业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的理由正当,对双方观点支持与否阐述明确具体,程序合法,判决内容理据充分,公平公正,派得伟业上诉观点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怡
审判员:王荣秋
审判员:罗丕军
书记员:寇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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