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赫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广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标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军,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凤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肖俊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成磊,公司职工。
廊坊市赫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赫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赫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计4537.5元,由原告廊坊市赫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贤
书记员:张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