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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师范学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秀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昌、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强,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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