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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师范学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53306499L。
法定代表人冯秀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昌,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斌

书记员: 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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