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师范学院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秀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昌,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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