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广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源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华北商厦9楼。
法定代表人袁国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源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源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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