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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广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蓝某印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彭德涛
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书记员: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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