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落垡镇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木材市场南排东侧,营业执照号131002100000010。
法定代表人:王维俭(已故)。
负责人:王召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力华,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廊坊市落垡镇汽车运输队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落垡镇汽车运输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落垡镇汽车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计4917.5元,由原告廊坊市落垡镇汽车运输队负担。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谢志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