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贾春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憩园新区业主委员会
赵振华(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
法定代表人潘学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春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憩园新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朝,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开发区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物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廊开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人正华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向法庭提交的憩园新区业主关于解除上诉人正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并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签字,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以此证明过半数业主已同意;二、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与晖熙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三、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任期已超过五年,且名称与廊坊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名称不符。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书记员韦丹
宣判后,上诉人正华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向法庭提交的憩园新区业主关于解除上诉人正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并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签字,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以此证明过半数业主已同意;二、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与晖熙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三、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任期已超过五年,且名称与廊坊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名称不符。被上诉人憩园新区业委会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书记员韦丹
审判长:于东
审判员:刘长城
审判员:罗丕军
书记员: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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