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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与齐光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
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齐光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李亚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伟,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光华。
上诉人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齐光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有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工资卡对账单、录音资料、病历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有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工资卡对账单、录音资料、病历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廊坊市盛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李成佳
审判员:杨莉

书记员:刘远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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