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约翰•雷德希尔格。
委托代理人邰风、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戴秀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棣镇江头村。
法定代表人丁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百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与被告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09年9月25日申请撤回对福建晋江市七喜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鲁某某•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玉水
审判员 马兰
审判员 王二环
书记员: 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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