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
法定代表人:蔡洸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会,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
法定代表人:赵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头市京润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烟濮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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