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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法定代表人:祝梦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清县。

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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