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法定代表人:祝梦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清县。
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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