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建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负责人:郭增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系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18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7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铲挖村中道路,并用焊机截断路边限高栏杆。2016年3月17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对被告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委托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被毁坏路面的价值认定书,认定被毁坏的路面价值11865元。被告破坏村集体设施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望盼如所诉。被告苏建辉辩称,被告认为自己是在没有乡政府、村委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复路面,不认为自己是在损毁路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苏建辉在未征得乡政府、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审批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安次区杨税务乡辛某某村南北道路及村中的限高杆破坏。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委托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6年4月11日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关于被毁损路面价值的认定结论书”,认定毁损的路面损失为11865元。2016年4月15日,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区分局作出对被告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逮捕,同时作出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在事实中认定被告苏建辉在未征得乡政府、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审批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杨税务乡辛某某村南北道路破坏。杨税务乡政府及公安机关多次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被告不予理会,强行指使工人继续施工,杨税务乡辛某某村南北道路遭到破坏,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委托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价值11865元。在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杨税务乡派出所在2016年2月28日对被告苏建辉的询问笔录中被告承认原告村北侧的三个限高杆是被告拆除的。以上事实,有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杨税务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毁路面价值的认定结论书一份、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一份、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逮捕必要性说明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证。
原告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建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被告苏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在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杨税务乡派出所调取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廊坊市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毁路面价值的认定结论书,可以认定被告毁损路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损失为11865元,被告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建辉赔偿原告廊坊市杨税务乡辛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损失118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8元,由被告苏建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阁

书记员:张梦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