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委员会东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职务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洁丽建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廊坊市晶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小兵
书记员: 王雪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