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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某

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释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37岁,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海鹏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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