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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昊泽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昊泽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臧艳荣。
委托代理人付金磊,北京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九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姬永亮。
委托代理人李艳波,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昊泽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9年起向被告供应钢材,先后共计向被告供应钢材总计价值25836474元,被告截止到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之日共计已支付货款21814458元,剩余货款44022016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2201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钢材供应合同为依据向被告主张货款,但并未提供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尚欠货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昊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罗侠
代审判员 丁钉
人民陪审员 孟凡龙

书记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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