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与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
王朝华(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
孟某

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
地址廊坊市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27号。
负责人穆玉荣。
委托代理人王朝华,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与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祥荣芦荟日用品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周翰林

书记员:杨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