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银河北路80号安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张艳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紫某轩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萍,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增洪,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廊坊市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群安街锦盛园22602.
法定代表人:兰建兵,经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是本案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而以被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紫某轩小区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滥用职权主张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故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发还重审后,应驳回其起诉,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绍辉审判员刘建刚审判员罗丕军
书记员:韦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