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运奇,该公司职员。
被告: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范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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