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80835606L。法定代表人胡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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