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奇,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柱,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中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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