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许运奇
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1002780835606L。
法定代表人胡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运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莲,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俊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晓阁
书记员:刘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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