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心某网吧,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火车站广场东侧解放道62号
负责人苏志良,经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心某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王二环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 刘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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