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11号新朝阳购物中心四楼。
负责人池鸿宾,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阳,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大西丈村11队27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享有《江山美人》、《见龙卸甲》、《金婚》、《福气又安康》、《杀虎口》、《李小龙传奇》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未获得原告授权,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上述影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等合理费用38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
经审理查明,电影《江山美人》,片长95分钟,由香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出品,于2008年3月在香港拍摄完成,2008年3月首次在中国大陆公映。发行公司为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版权持有人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2007年1月12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记载了该影片的上述信息。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为电影《江山美人》的联合出品方。其公司是该影片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电视、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发行权、转授权益,授权期限15年。并同时声明,除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拥有该片在专属地区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发行公司、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转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上述授权书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均经我国驻香港的相应公证人员公证确认,并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2008年3月12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其公司拥有上述影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独家使用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其中制止侵权的权利指原告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其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及申请执行等,权利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予以证明。
电影《见龙卸甲》,片长97分钟,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联合摄制。2008年3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就该片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了该影片的上述信息内容。2008年3月22日,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称其二公司均是上述影片的出品方。授予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占性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08年4月3日该电影公映日起为期十五年的所有有关该电影所授许可权的版权及转授权。其中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对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及获得赔偿等。2008年4月7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公司与上述三公司为电影《见龙卸甲》的共同发行权人,其公司授予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占性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自该电影公映日第45天后起计为期三年的有关该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权和转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08年4月3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其公司拥电影《见龙卸甲》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独家使用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其中制止侵权的权利指原告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其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及申请执行等,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影《见龙卸甲》发行许可证与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予以证明。
电视剧《金婚》,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共50集。2007年7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就该剧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该剧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并记载了该剧的上述信息。2007年9月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拥有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播、网吧等环境下的传播、发行、复制等权利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被授权名义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其中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视剧《金婚》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予以证明。
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由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于2009年出品,共27集,每集约60分钟。2010年6月22日,台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就该剧的版权情况出具了版权证明书,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并就该剧的出品年份、片长、首次发表于台湾等予以证明,与上述信息内容一致。台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忠孝联合事务所公证以及北京市公证协会相应的公证证明,即原告提供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65号公证书。本院曾受理原告就该剧提起的诉讼,原告提供了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书与该剧的光盘实物,表明其获得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同时就涉诉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登记。2009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经三立电视(中国台湾)授权,原告取得该剧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2010年9月7日,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该剧,批准文号为新出像进字(2010)288号,授权书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65号、第1179号,(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2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电视剧《杀虎口》,由江西电视台、安徽电视台、云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重庆电视台、天津电视台、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发行,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江西电视发展总公司、银润传媒联合出品。上述信息,系原告就该剧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的该剧DVD光盘所显示,该剧DVD光盘曾于2008年由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发行。2009年2月27日,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江西电视发展总公司、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向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记载上述四家公司联合制作的31集电视剧《杀虎口》,授权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发行该剧在中国大陆的电视发行版权、海外版权及音像制品版权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许可权。授权书并均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解释,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有权行使诉讼与非诉讼的维权权利,亦可自主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2009年4月1日,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杀虎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其中,在该授权书页尾记载有,附件二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附件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所列明的所有权机构单位及片尾所附的联合出品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要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售给甲方,或上述机构单位明确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到甲方相关文件。同日,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受让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并允许后者转授权。同年5月1日,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电视剧《杀虎口》等作品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并授权原告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网吧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以上事实有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江西电视发展总公司、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上述几家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予以证实。即原告提供的(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70号、第4171号、第4172号、第4173号、第4174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752号、第2753号公证书。
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品,共50集。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时使用之必要的复制等权利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且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至该剧首播完毕之日后五十年。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独家使用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具体的许可权利与授权范围涵义详见其二单位于2008年7月7日出具的总授权书。2008年7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曾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其中独家使用权,界定为专有使用权,即被许可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原告并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2009年7月1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人员来到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新朝阳购物中心四层的门口标识为“精灵猫网城”的网吧,并在该网吧门口拍摄照片一张,照片显示有“精灵猫网城”字样。后上述人员进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并任选网吧内一台计算机,开机登录,同时安装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操作进行同步录像。首先点击计算机首页页面“精灵猫影院”,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192.168.1.249:88/index./index.asp”、“http://192.168.1.251/vod/index.html”分别找到包括涉诉电视剧在内的十七部影视剧,并任意对每一部影视剧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与同步录像。另查明,被告精灵猫网吧,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记载其名称为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记载名称为精灵猫网城。
就上述过程,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制作出具了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一张。即原告提供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195号公证书,公证光盘并予以封存。本院在组织的证据交换中,当庭打开该公证光盘,被告网吧认可系其上传播放了上述涉诉影视作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与专项服务代理协议,其中公证费发票票号为19262293,金额1000元。专项服务代理协议记载,委托方为唐山市锋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称因委托方在廊坊市有多家网吧侵犯原告著作权,委托该所律师陈健,每一案件代理费3000元,协议加盖有双方公章,时间2011年5月15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授权的方式,分别取得了涉诉影视作品《江山美人》、《见龙卸甲》、《金婚》、《福气又安康》、《杀虎口》、《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等权利。上述影视作品中,《江山美人》虽系由香港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品,但该影片已经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上述权属及转让情况。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与上述两家公司所出具的授权书均经我国委托的相应公证人员公证,并均加盖有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故本院予以认定。就上述其余几部涉诉影视作品,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及证明书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相互结合能够印证原告取得了上述涉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在权利保护期限内。且被告未就原告的上述影视作品的相应权属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其播放上述影视作品获得授权的相应证据。故,原告的权利应予保护。
被告在自己经营的网吧内上传并播放涉诉影视作品,且在其计算机首页设置有影院标识,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观看,进行营利,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授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上述涉诉影视作品。关于赔偿责任及数额,被告上传涉诉影视作品并收费,势必影响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故其应承当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要求法院考虑涉诉影视作品的出品与公映时间以及社会影响等情节。本案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传时间、网吧的经营规模等证据,故本院参照涉诉的影视作品出品与公映时间、社会影响以及其取得权利期限、本院辖区的经济状况等予以裁量。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原告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必然发生相关的费用。本院参照原告调查取证以及本案的审理情况,予以裁量。就损失与合理费用两项,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江山美人》、《见龙卸甲》、《金婚》、《福气又安康》、《杀虎口》、《李小龙传奇》;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精灵猫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庆丰
审判员 王二环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 刘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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