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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文安县远大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克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远大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梁群柱,经理。

原告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汽贸)诉被告文安县远大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农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达汽贸委托代理人刘一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大农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时代”汽车二级经销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时代”品牌系列汽车,被告进行销售,投放给被告销售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在售车款回款到原告后,原告将合格证交给被告,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向被告提供了多辆时代品牌系列汽车销售。期间原告于2014年7月4日、9月27日向被告提供两辆全新“时代领航”BJ1043V9JE-型汽车供被告销售,每辆汽车价值66750元,每辆汽车运费1550元,两辆汽车车款及运费共计1366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既未给付上述两辆汽车相应价值的车款,亦未归还车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经销经营协议书、2014年7月4日、9月27日加盖被告公章的调车指令单及购车发票、运费发票可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远大农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被告签订的“时代汽车经销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未售出车辆或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既未返还原告未售出的车辆,也未给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辆全新“时代领航”BJ1043V9JE-型汽车或支付相应的车款1366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利息以136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返还车辆或车款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远大农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代领航”牌BJ1043V9JE-型全新汽车两辆或给付原告相应的车款136600.00元,并支付以136600元为基数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返还车辆或付清车款之日止。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被告文安县远大农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阁

书记员:孟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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