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常甫路瑞丰道9号。
法定代表人蔡汝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蓓蓓,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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