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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宏远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廊坊市宏远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村廊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43429625Q。
法定代表人:李宗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艳涛,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廊坊市宏远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宏远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的大众汽车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原告廊坊市宏远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的大众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 谢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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