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
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龚立蔓
陈某某
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廊霸路北侧。
法定负责人: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系学校职工。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长城小学负担。
审判长:任增军
书记员:王培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