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印刷厂
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赣富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印刷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村。
法定代表人:刘瑞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赣富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边槐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印刷厂诉被告北京赣富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祁某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任增军
书记员: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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