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
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殷某强
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殷某平
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殷某明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曹金成,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强。
委托代理人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平。
委托代理人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与被告殷某强、殷某平、殷某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南茨平村委会承担。
审判长:刘振福
审判员:李冠男
审判员:彭德涛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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