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次区杨税务乡。
法定代表人:杨宇,职位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艳利,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泊路东侧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肖冰,职位总经理。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人民政府与廊坊市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20元,减半收取3516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李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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